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制度
协会制度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网站、微信平台、宣传资料和内部资料公开;

(二)利用适合本行业和协会工作特点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四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协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

第九条 协会会长及新闻发言人有权以协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会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社会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或通过其他公开渠道发布、公开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坏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报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召开之前告知会员和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日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公开形式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发展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卷宗存档保管。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