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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服务新时代环卫事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才培训工作,高质量推进协会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保证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依据《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及有关规章、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培训工作坚持自愿参加原则,培训对象为环境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或有志于从事环境卫生行业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大中专院校、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  培训范围包括环境卫生行业各相关领域的法律、规章、政策、技术标准、技术工艺,会员赋能发展相关的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综合能力提升等,以及和国家、省产业发展相关的重点领域有关内容。

   第四条  培训形式包括理论学习、现场实践学习、培训考核等,实行考勤签到、授课情况调查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  培训项目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培训层次、规模,科学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地点、对象、课程、师资等。

   第六条  培训师资由环境卫生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大专院校教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技术人员、协会技术咨询专家库专家及特邀讲师组成。

   第七条  培训成本包括场地费、师资费、餐费、资料印制费、证书工本费等,按照协会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  培训过程加强工作纪律、教学纪律、考场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培训秩序。

   第九条  协会的培训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会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条  培训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已取得培训证书的学员,每2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员知识储备的更新。经考核合格后,由协会秘书处在培训证书上作继续教育登记。

   第十一条  培训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证书信息可在协会官网查询。

   第十二条  证书补发或更换,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证书失效:

   (一)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2次及以上的;

   (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书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3年2月28日经协会第八届第 三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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