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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文件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环协〔2024〕14号

 

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我会制定了《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我会第八届第五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2024年4月2日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审核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2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10000元/年;

(三)监事、理事:5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3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本会收到会员缴纳会费后,开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监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费收支严格按照本会《财务制度》执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保证会费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七条 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可酌情减、免、缓缴纳年度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破产或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退会的会员,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九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本会专职人员工资、福利、社保保险等,以及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本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条 协会每年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年3月20日经协会第八届第五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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