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的权利平等,激发积极进取精神,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及会员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本会任何人员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为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任何会员享有平等管理会内事务、决定会内重大事项、参与会内活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会员在会内享有特权,通过协会获得竞争优势。
第五条 任何会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皆可有资格参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综合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七条 协会领导应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确保各项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必须牢固树立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八条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协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协会守法经营观念。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秘书处副秘书长、部门正职、副职等岗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而出,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威胁、勒索等不正当方式达到目的。
第十一条 配合主管部门重点打击官商勾结、行贿受贿、违规操作、坑蒙拐骗等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加快市场诚信建设,严肃惩处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法分子。
第十二条 本会以及全体工作人员的权益受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公平竞争权利,禁止采取损害他人权益的非法手段报复。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国家和社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