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协〔2025〕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增强广东省环卫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促进环卫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结合广东省环卫行业实际,我会对2022年印发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我会第八届第八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31日印发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2025年12月31日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广东省环境卫生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环卫工作者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广东环卫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表彰和鼓励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省环卫协会”)发起设立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保证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环境卫生行业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创新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遵循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评审机构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机构是省环卫协会,其职责是:制定或修改有关的管理规定、监督和指导、组建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五条 省环卫协会组织环境卫生及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建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人数数量为单数),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1年。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评审的公平性。
第七条 设立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卫协会秘书处,负责科学技术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下设科技进步奖、设计创新奖和科技应用奖三个子奖项,其奖励对象分别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具有创新性和特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和图书等。
(二)设计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具有创新性的咨询设计理论、技术和方法,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咨询设计项目、成果、研究报告等。
(三)科技应用奖的奖励对象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成功将一项惠及行业或社会的技术应用于实际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侧重于科学技术在实践中的“最后一公里”和应用。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下设“科技进步奖”、“设计创新奖”、“科技应用奖”三个子奖项,各子奖项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各子项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项,单项授奖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三等奖的比例不超过1:3。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参评条件具体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1.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已完成并得到应用;
2.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环境卫生行业领先水平;
3.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4.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技术革新,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设计创新奖
1.咨询类项目需已经批准并发布或已完成实施;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各项审批手续完善,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咨询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规划或工程建设的需要;
3.咨询设计理论、技术和方法具有创新性,咨询设计成果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实施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三)科技应用奖
1.项目必须是建成并运营1年及以上;
2.遵循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要求,项目已验收合格并经过1年试运营期,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3.在项目建设运营中大量应用惠及行业或社会的技术等,具有引领作用,且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第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技术有重大创新,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大,促进环境卫生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技术有较大创新,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促进环境卫生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具有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技术有创新,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较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设计创新奖
一等奖:咨询设计思路新颖、创新性强,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对咨询设计领域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咨询设计成果实施效果好,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咨询设计思路较新颖、创新性较强,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引领作用,对咨询设计领域进步具有显著影响。咨询设计成果实施后效果良好,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咨询设计思路清晰,对某一方面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办法,对咨询设计领域进步有一定参考价值。咨询设计成果实施后效果较好,具有一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科技应用奖
一等奖:项目技术含量高,质量达到精品项目标准,大量使用惠及行业或社会的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具有引领作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项目技术含量较高,质量达到优秀项目标准,较好使用惠及行业或社会的技术,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某个方面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具有引领作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等级: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质量良好,使用了惠及行业或社会的技术,在某方面具有先进性和推广价值。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完成单位(第一完成单位)是省环卫协会会员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3.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②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③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评价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未获奖的,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可在隔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连续两次参评未获奖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均需为已完成项目,并提供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同一项目不能由多个单位同时推荐申报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也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不同子项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一)材料填报。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项目立项报告和科技成果内容文本、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证明、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等。
(二)材料审查。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和推荐奖励等级等。
(三)材料推荐。经推荐单位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填表盖章向省环卫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
(一)省环卫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卫主管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卫协会;
(四)广东省属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第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采取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按照以下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办法,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选出拟奖项目。须由到会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
(四)公示与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项目,接受异议投诉,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并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五)授奖。公示无异议或经异议处理后无异议,经审定的拟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颁发证书。省环卫协会对授奖项目进行行业推广。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通过省环卫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逾期提出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作出答复。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项目获奖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予以通报,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卫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第八届第八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